中華全國總工會近日出臺 《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其中規(guī)定“縣(區(qū))級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要設立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省級工會50萬元,地(市)級工會30萬元,縣(區(qū))級工會10萬元,年末結余滾存下一年度使用”。這筆保障金的設立,為保護工會干部合法權益提供了物質(zhì)基礎。事實上,早在今年初,全總就撥出100萬元設立了這項保障金。全總走在了前面,作出了表率。
值得注意的是,幾乎與全總撥款的同時,全國工會干部關注的北京某公司工會主席唐曉冬因維權被除名案有了結果。此案經(jīng)過先仲裁后訴訟3年抗爭,由法院判決:撤銷公司解除唐曉冬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xù)履行勞動關系,公司給付唐曉冬經(jīng)濟損失6.68萬元。這個判決既表明了全總舉措的現(xiàn)實針對性,又表明了解決基層工會干部權益保障問題的艱巨性和復雜性。
唐曉冬案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那么,有了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是不是就可以不必付諸訴訟了呢?唐曉冬恢復了勞動關系,在今后為職工維權時是不是就不會再受到侵權傷害了呢?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是不是能夠為遭到打擊報復、受到不法侵害的工會干部提供足夠的保障了呢?這些問題現(xiàn)在恐怕還不能給出圓滿答案。
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能夠提供的最直接的保障是經(jīng)濟上的補償,但工會干部被侵權的情況卻不僅僅是經(jīng)濟損失,譬如被變相報復,被解除職務、被剝奪工作權利等等,就不是單純的經(jīng)濟補償能夠解決的了。因此,全總在已有保障金的基礎上,出臺了《暫行辦法》,對基層工會干部的保護從內(nèi)容、措施、機制到責任,做了比較全面的明確規(guī)定,而保障金只是其中的一項內(nèi)容!稌盒修k法》是一個發(fā)展。
保護基層工會干部,比經(jīng)濟補償更重要的保障是管理體制,其中的關鍵是企業(yè)(特別是非公企業(yè))工會干部應依照黨管干部的原則,委托上級工會管理,不隸屬或“服從”于企業(yè)行政或老板。即使工作中有問題需要查辦、處分,也應該交其上級工會按程序處理。工會干部保持相對獨立的身份,說話辦事才能夠理直氣壯,為職工維權才沒有后顧之憂。如此,則目前基層工會工作中的許多問題將不再成為問題。值得欣喜的是,類似的探索與實踐,在一些地方有所突破,有所成功,已經(jīng)成為工會工作的新亮點。
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確立與完善,工會工作的變化與發(fā)展,保護基層工會干部合法權益問題將變得突出和緊迫。從發(fā)展看,幾十或百萬保障金恐怕難以應對開支,而這筆錢又不能無限擴大。歸根到底,工會干部的合法權益還是要靠法律保障,上升到國家意志的法律規(guī)定才有約束力、強制力。因此,修改和完善并嚴格執(zhí)行相關法律,是廣大工會工作者的更大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