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遵循的是雇主責任原則,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中的法律責任是多方面的,伴生的風險也是多方面的。了解風險才能管理風險,管理風險才能防患于未然。那么,關于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哪些行為是違規(guī)違法的,會受到相應處罰呢?時報記者 張瑋
市民來電
小曲剛剛工作半年左右就不慎遭遇車禍,至今還未痊愈,仍在家中休養(yǎng)。然而工傷賠償的問題卻遲遲沒有解決。小曲告訴記者,剛到公司的時候他覺得老板為人不錯,工資發(fā)得及時而且月月都給獎金。就是因為這個原因,小曲始終沒好意思和老板提出繳納保險的問題。工作時間長了,他得知原來公司有好幾個新來的員工都和他一樣,沒有五險一金。直到這一次出工傷,他才感受到保險的重要性。小曲稱,他是在乘坐公司車輛出差時遭遇的車禍,從他入院治療,公司一直全額承擔著各項費用,現如今小曲已經出院休養(yǎng),可公司卻遲遲不談工傷賠償的問題,并且還有意辭退他,他想知道自己這樣的情況,公司到底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天津星倫律師事務所的曹志平律師說,像小曲這樣的情況公司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該用人單位還應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關于工傷保險,單位出現以下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該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該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該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自行申報的本單位工資總額、職工人數少于實際數字的,即為瞞報。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工傷保險費征收機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其存款賬戶、劃撥工傷保險費,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蛏暾埲嗣穹ㄔ嚎垩、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財產,以抵繳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欠繳期間發(fā)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各地一般都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傮w來說,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律后果: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加收滯納金、強制執(zhí)行、行政罰款、承擔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或職工不實申請或騙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guī)定,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fā)現后,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豆kU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法律后果: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用人單位拒不協(xié)助調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該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拒不協(xié)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交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等規(guī)定,從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職業(yè)病確診之日起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法律后果:承擔受理前的工傷保險待遇。
責任編輯:胡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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