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一名外賣員,在送餐途中受傷,外賣平臺表示是合作關系,合同寫有“自負風險”,所以不負責。請問我這種情況算工傷嗎?
讀者 李慶
李慶同志:
你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指引,勞動關系認定重點要看三個要素:第一,是否接受單位管理,外賣員每天開晨會、接單,證明存在人身隸屬性;第二,是否持續(xù)提供勞動,你已經連續(xù)工作11個月;第三,是你所從事的工作是否為單位業(yè)務組成,送餐正是平臺主營業(yè)務,符合勞動關系實質。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yè)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所以,你在送餐途中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
百事通
責任編輯:陳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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